本帖最后由 润天小赵 于 2013-6-25 14:59 编辑
本帖于2013年6月25日小赵(13776066410)整理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级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教[2006]195号)和苏州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加快构建知识产权高地的若干意见》(苏府[2008]147号),以及苏州市财政局、苏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苏州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科字[2009]30号)精神,为全面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的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资助范围 第二条 太仓市专利专项资金由太仓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条 太仓市专利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专利申请,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年费补助和奖励专利授权; (二)专利实施与产业化项目的扶持、推广; (三)专利信息数据库、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示范创建; (四)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业务知识和专利人才培训; (五)其他专利促进事项。 第四条 凡在本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户籍和住所在本市范围内的个人,其申请的专利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可向太仓市专利管理部门上申请专利资助。 国内发明专利:专利申请人为企业的资助10000元/件(其中:申请受理阶段资助3000元/件,进入实质审核阶段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奖励5000元/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资助5000元/件(其中:申请受理阶段资助2000元/件,授权后奖励3000元/件)。 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后奖励1500元/件。 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后奖励1000元/件。 国内授权发明专利年费按实际发生额给予补助。 鼓励本市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申请境外专利。获得国外授权,给予每件不超过2万元的奖励;同一专利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专利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专利专项资金每年安排部分经费,支持本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及产业的发展,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重点扶持创新能力较强、知识产权工作基础较好的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上年主营收入在1亿元以上,累计申请专利20件以上(其中有效专利5件以上、发明专利1件以上);项目实施的专利技术为最近两年授权的有效发明专利,专利权属明确、有效,且无法律纠纷。 对于承担国家、省及苏州市各类专利计划项目,按上级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 第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20万元,用于知识产权宣传、专利业务知识和专利人才培训、专利行政管理建设等。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七条 申请专利资助和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由申请人向太仓市专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报送下列材料: 1、《太仓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进入实质审查通知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用相关凭证复印件; 4、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5、个人申请须提供太仓市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太仓市居住证明;单位第一次提出申请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国外专利资助,申请人需向太仓市专利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太仓市专利资助资金申请表》; 2、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个人申请须提供太仓市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太仓市居住证明;单位第一次提出申请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人需向太仓市专利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 1、太仓市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2、发明专利授权证书复印件; 3、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发明专利年费的收费收据复印件; 4、个人申请须提供太仓市籍身份证复印件或太仓市居住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太仓市科技局(太仓市知识产权局)是市政府授权的全市专利管理部门。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由太仓市财政局、太仓市科技局(太仓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市级专利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按专项资金资助奖励核准拨付。 第十二条 审计、财政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对专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形成规范性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经常性检查。科技、财政业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财政监督检查部门开展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保证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 申请专利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将骗取的专利专项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或个人的资助申请。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专利专项资金重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行政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市财政、科技等部门要组织开展专利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评判。 专利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在评价完成一个月内由市财政部门、科技部门联合上报市政府,并作为安排下一年度专利专项资金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受益人为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不属于本办法的受益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太仓市财政局、太仓市科技局(太仓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办法(太科字[2010]3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