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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问题] 股权那些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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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ying1982 发表于 2020-6-12 12:5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三十二、以参与改制重组方式取得被改制企业对外投资的股权,该股权其他股东能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答:如果被改制公司单笔公开转让股权,公司其他股东当然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符合《公司法》第72条之规定。但在公司改制、重组过程中,股权转让往往与债务承担是联系在一起的,享有股权必然要承担相应的债务,这时受让方的股权购买与公司法上的股权转让情况就不同了。因而,倾向于附条件的股权转让,公司股东一般不宜主张优先购买权。

实务操作中应当注意:

1、改制、重组企业、公司时,受让股权的,要分清是债务型受让,还是纯粹的市场购买行为,如果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应当进行评估,以市场正常价格转让,受让方无需承担转让方的债务。

2、如果是低价受让,或者是无对价受让,则意味着资产与债务一并受让。

3、受让股权,或者承接公司资产,应当由公司债权人同意,不能以此损害公司债权人和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三十三、“阴阳”股权转让合同的法律效力?

答: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股权转让当事人签署两份甚至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此类合同称为“阴阳合同”。一般情况下,对外公开的“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为虚假合同;另一份是留存于当事人内部的“阴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不公开。为了规避有关法律法规,或者阻止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都有可能签订这类“阴阳合同”。

小编认为,在实践中为工商登记便利或为符合工商部门的格式要求而签署的两份不同的合同或简易版本,如其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是完全一致的,不能认为是“阴阳合同”。

“阳合同”的法律效力:“阳合同”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出于某种不正当目的而签订的,属于当事人恶意串通。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2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该合同是无效的,可申请撤销。

“阴合同”的法律效力:“阴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无其他无效因素的前提下,一般应认定有效。而第三人能否对合同效力提出异议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工商虚假登记或逃税等规避法律法规而签订的“阴合同”,不应否认该合同的效力,一经查处,须根据合同内容重新登记、补缴税款。而为阻止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签订的“阴合同”,因该合同的履行必将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所以其他股东获知详情后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使该合同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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