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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法律也幽默(2)如此诉讼真是大写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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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stying1982 发表于 2019-5-30 13:54: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法律也幽默(2)诉讼代理


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子,原告在举证时提交了自己的误工证明和劳动合同。


保险公司代理人说:“这组证据,没有异议。”


车主说:“一样,没有异议。”


原告毫无征兆的就生气了,很委屈的指着被告对我说:“法官!他们凭什么说我的证据没有意义!我要提出抗议!”


法官:……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质证,是指在法庭上当事人就所提出的证据进行辨认和质对,以确认其证明力的活动。质证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的重要手段,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必经程序,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本条是关于公开质证的规定。质证的对象包括所有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当事人还是法院收集的。质证还必须逐一进行,并在公开开庭时进行。但是,也存在公开质证的例外,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注意,不公开质证仍是要质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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